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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鲁国税发〔2002〕18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12-12
鲁国税发〔2002〕1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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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2002年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的退免税,我省在执行上有的采取了先征后退办法,有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但都要求对有关视同自产货物的货源及征税情况进行核实。因此,对于2002年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的退免税,各地可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一般不再进行调整;对2003年1月1日起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一律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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