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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4
核心提示:冀国税发〔2002〕207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2-12-12
冀国税发〔2002〕20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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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并已按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各市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1〕67号)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清算期内予以调整。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生产型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当月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超过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其视同自产产品部分由企业填写《视同自产产品核准表》,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证明材料,报经各市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审核无误,经各市局主管领导审签加盖市局公章后,上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核准,方可办理免、抵、退税。(此条款已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附件: 《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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