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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4
核心提示:京地税二[1999]1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3-01
京地税二[1999]1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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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在我市范围内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须在接到投资计划后一个月内,到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北方节能住宅审核手续后,持市计委下发的“关于xx项目列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函”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目税率核定和纳税登记、申报手续。对经节能墙改办审核符合北方节能住宅规定的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北方节能住宅”税目核定为零税率;对经节能墙改办审核不符合北方节能住宅规定的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城乡个人住宅”税目核定为零税率,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跟踪管理。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是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的优惠商品房,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规定,属“城乡个人住宅”建设零税率项目。现明确:凡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投资,一律按零税率项目对待。如建成后未按规定销售,转为非个人购买自住的,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征税,由售房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主动申报并缴纳税款。对未申报纳税者,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具体控管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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