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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五年统算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22
核心提示:闽国税外 〔1999〕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2-26
闽国税外 〔1999〕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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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不发厦门): <BR>

  为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五年统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BR>投资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的<BR>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政策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BR>  一、对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超税负返还五年统算。 <BR>  1、1994-1998年五年期间超税负返还应退税额累计达到或超过100<BR>万元的; <BR>  2、1994-1998年五年期间任一年度税度低于原工商统一税税负20%<BR>及以上的。 <BR>  二、对上述企业计算并追补低于原税负年度的税款,不应超过企业5年期间超税<BR>负返还应退税款的总额。 <BR>  三、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关联公司调整进销价格,导致集团内部新企业税负<BR>明显偏低,老企业税负偏高而骗取超税负退税的,应依照独立成交价进行调整。凡跨<BR>地区,需由省局牵头调查的,各地(市)应于4月底前将企业名单上报省局。 <BR>  四、对于企业1998年度购进货物、支付费用,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BR>票或者跨年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进项税额减少的,应计入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BR>专用发票应含的进项税额,在计算超税负应退税额时予以扣减。 <BR>  五、五年超税负统算工作应于1999年5月31日前结束,各地应附送《外商<BR>投资企业五年超税负返还统算表》上报省局审批。<BR>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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