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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冀国税发〔1999〕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1-18
冀国税发〔1999〕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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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冀价行费字(1998)第281号《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普通发票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普通发票价格管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新闻出版局颁布的《印刷产品工价标准及计算办法》的标准和省物价局普通发票销售价格计算公式核定印制价格和最终销售价格,严禁变相加价。
  二、普通发票工本费提取比例的分配
  1.各市国税局所确定的普通发票最终售价与发票印制价格的差额不超过发票印制费的18%,其中3%部分为发票领购簿专项补偿资金,用票户购买发票领购簿时不再另行收费。
  2.根据各市局普通发票差价的使用情况和省局集中统一印制后的实际情况,本着分级受益,分级负担的原则,省局要集中所有普通发票(包括带企业名称的发票和电脑发票)印制费的8%,用于弥补各市国税局的发票换版损失、安装完善仓储防护设施、补充印制普通发票领购簿的资金不足及奖励发票管理单位和个人等。其余部分由各市国税局自行分配,并且要严格按照冀国税发〔1995〕50号文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三、结算办法及帐号
  1.省局所提8%的差额部分集中在省局生活服务中心,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专用帐户的开户行为:建行石平分;帐号为:261014421。
  2.各市国税局应设上解省局发票款专帐,并向省局征管处报《普通发票购、用、存月报表》,半年向省局上解一次8%部分的款项。逾期不上解款项的单位,省局将在下拨的经费中扣除。对需省局弥补的有关款项将不予下拨。
  四、各市国税局所需弥补普通发票管理资金,要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局征管处,并要说明详细理由、具体用途和资金数额,省局征管处查实后报局长批准,由省局生活报务中心拨付所需资金。

附件:普通发票上解省局款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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