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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6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1999]6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1-21
京地税营[1999]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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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在京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应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在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
     二、本《通知》规定自1999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航空运输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目前,由于各航空运输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的核算制度不同,下属分公司是否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情况不一,大部分已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少数仍由航空运输公司统一缴纳运输业务的营业税。实践表明,航空运输公司下属分公司承担纳税义务,向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纳营业税,有利于加强营业税控管,堵塞营业税收入流失漏洞。有鉴于此,为加强对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各航空运输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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