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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对〈贵州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贵州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45
核心提示:黔国税发〔1999〕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1-04
黔国税发〔199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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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国家税务局(分局):
现将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对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和〈贵州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行事字[1998]402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执行的上述两种发票价格,已包含了国税机关进行发票管理所发生的运杂费、损耗(失)费、保管费等,各地在出售发票时统一执行此价格标准,一律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采取舍零取整的方法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接本通知后,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到同经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发售场所公开发票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上级国税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两种发票工本费的结算时间:为保证发票的及时供应,各地应于四月十日前将所领发票的票款一次性付清,续领发票实行现款现货。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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