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莱芜钢铁总厂韩旺铁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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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6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2-31
鲁地税一字[1998]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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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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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莱芜钢铁总厂关于韩旺铁矿按独立矿山征收资源税的请示》(莱钢财字[1998]第220号),要求对韩旺铁矿按独立矿山征收资源税。鉴于韩旺铁矿管理体制较为特殊,目前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该矿在一九九八年度内暂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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