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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京财预[2011]292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2-28
京财预[2011]29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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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金库北京各代理支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有关要求,我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缴库时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入市级金库。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下的相应项目。
    第五条 各级国库部门应认真审核缴库凭证,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及时办理入库。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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