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1997〕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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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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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路政管理局:
你局粤路监[1997]23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各级路政管理部门(单位)向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公路路产赔偿费收入,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购买“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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