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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45
核心提示:粤地税函〔1997〕20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7-11
粤地税函〔1997〕2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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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路政管理局:
你局粤路监[1997]23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各级路政管理部门(单位)向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公路路产赔偿费收入,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购买“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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