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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辉绿岩征收资源税适用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08
核心提示:桂地税函〔2002〕41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11-18
桂地税函〔2002〕4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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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县反映,要求对辉绿岩征收资源税所适用的税目税率问题予以明确。根据有关地质资料的介绍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答复,现对辉绿岩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辉绿岩质地非常坚硬结实,常做碎石开采,名为暗色岩,在商业上称为“黑色花岗岩”,可用作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等。从地质学岩石分类看,辉绿岩与花岗岩同属岩浆岩岩类;分石石材分类看,辉绿岩与花岗岩均属花岗岩石石材。辉绿岸与花岗岩是同一类矿石,其资源税适用的税目税率与花岗岩相同。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花岗岩税率为3元/吨。因此,辉绿岩资源税的适用税率为3元/吨。各地地税部门应按此税率依法做好辉绿岩资源税的计算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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