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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5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2〕269号 条款失效成
 
京国税发〔2002〕26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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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转发的总局文件中第一条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以下简称《109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109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是指酒类生产企业设立有关联关系的独立核算销售公司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情形。
  请依照执行。
200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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