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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62
核心提示:鲁国税流〔1998〕6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1-20
鲁国税流〔1998〕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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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做好总局通知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修订后的汽、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及时进行税源排查,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对在执行中的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以便研究处理。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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