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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23
核心提示: 黔国税函〔2002〕161号 全文有效成
 
黔国税函〔2002〕1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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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文件精神,对我省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和下岗职工再就业中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从改革与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树立税收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观念,确保“三改”企业及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有关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 “三改”企业和下岗职工的权益。

二、企业实施“三改”过程中,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机关凭企业出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职能部门或政府“三改”批文,只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10元。

三、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机关凭下岗职工出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劳动部门核发的《待工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该证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按规定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除外)。国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在《待工证》中的“重要记事”栏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并注明已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四、各级国税机关既要认真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又要按制度办事,严把审核关。要设立台帐,做好登记,准确填报《“三改”企业及下岗职工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统计表》,并将该表逐级上报地州市局,地州市局于每半年结束后20日内将汇总统计表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1、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

        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

        行减免的通知

          3、“三改”企业及下岗职工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统

            计表

 

 

 

 

 

 

 

 

                           二OO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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