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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关于纳税保证金收取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大地税发〔2002〕9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8-14
大地税发〔2002〕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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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纳税保证金的管理,经研究决定,自8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纳税保证金收取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1997]32号文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保证金收取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停止执行后,纳税保证金收取的范围和标准,严格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保证金应尽快归位。对目前收取的纳税保证金余额仍在原帐户中的,应尽快归位到对口的征收管理分局帐户上(原涉外分局的发票保证金余额,应归位到纳税人所在的征收管理分局帐户上),征收管理分局应将“专户”中没有上缴财政的款项,上缴财政,然后向财政申请转回各局经费帐户的暂存款上,以备日后返还纳税人。
三、对已收取的纳税保证金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先由征收管理分局进行自查自清,其内容包括:
1、收取纳税保证金的总户数、总金额,已返户数、金额,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户数、金额以及纳税保证金结余户数、金额,要求列出明细;
2、查清使用纳税保证金收据的数量和存根数量以及原始记录名单,自查情况在九月十五日前分别报市局征管处、计会处和财务审计处。然后由征管处、计会处和财务审计处进行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追究责任。
四、返还扩大范围收取的纳税保证金。为了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清理检查后,对扩大范围收取的纳税保证金,返还给纳税人。由于原市直分局和各区局的资料已经转交征收管理分局,返还纳税保证金工作由征收管理分局负责。
五、对无法返还的纳税保证金的处理。因废业、在逃等原因而无法返还的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的余额),一律从财政缴款专户申请转回到各局经费帐户的暂存款中,征收管理分局列出明细,上报市局征管处、财务审计处,由市局做专项处理。
六、进一步加强对收取纳税保证金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对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应由征管综合科设专人管理,单独设立辅助账,记录收取和返还明细内容。各局应设立财政缴款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及时上缴财政缴款专户,使用时申请财政返还到各局办公室账户中。需返还给纳税人或抵缴税款时,由征管综合科提出明细,从财务账户中支付。各单位不得将纳税保证金作为储蓄存款或以其他存款方式存入银行,不得作为他用。各单位纳税保证金管理部门要与计会部门、财政缴款专户管理部门紧密配合,按月对帐,强化保证金收取、返还、支付和收据的管理。
七、关于开发区的企业资格保证金问题。由开发区地税局提请开发区管委会停止执行《大连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资格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大开管发[1991]27号文件),并对已收取的企业资格保证金做好清理和返还工作。
八、关于发票保证金收取和返还问题。在国家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可继续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票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但应进一步加强收取和返还的管理工作。
附件:纳税保证金自查表(略)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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