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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7]80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6-25
京财税[1997]8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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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8号《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8号)中有关对三峡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于1995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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