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财法〔2011〕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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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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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财 政 部 财税〔2011〕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