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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00
核心提示:大财法〔2011〕119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2-27
大财法〔2011〕11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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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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