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1997〕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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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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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证券公司取得的证券回购收入是否应征营业税的请示》(河地税发〔1997〕09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证券回购业务是指交易一方(卖方),在买出证券给另一方(买方)的同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双方约定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证券的交易,实质是证券买卖业务。因此,广东证券公司河源营业处从事证券回购买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营业税。对金融企业之间的证券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金融企业之间的证券买卖业务(包括证券回购业务),不属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范围,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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