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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15
核心提示: 粤地税发〔2002〕134号 全文有效成
 
粤地税发〔2002〕1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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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方铁路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应遵照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铁路公司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我省地方铁路公司汇总向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运营业务营业税。

三、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151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76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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