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莱芜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339
核心提示: 鲁政税(2002]3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鲁政税(2002]39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8-01
|
|
莱芜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莱芫市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问题的请示》、(莱政发[2002]29号),省政府办公厅已批转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办理。经研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甩税暂行条例》办法(鲁政发[1989]7号)的有关规定,±地等级的划分及具体范围,由你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二○○二年八月一日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