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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吉化公司派息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9
核心提示:吉地税个所字〔1998〕2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0-15
吉地税个所字〔1998〕2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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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吉化公司派息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对个人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考虑到我省目前资金紧张的实际,省里统一规定对职工集资、入股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可暂扣除银行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银行同期存款储蓄利率是指派发利息、股息、红利当期银行执行的利率。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吉化公司可继续给予扣除银行同期利率的照顾,扣除利率应按1998年7月1日银行规定的利率进行扣除。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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