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2〕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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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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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文件,本文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转发的总局文件中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及市局补充内容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提供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准文件、事业或企业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机关服务中心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机关分流人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性资料。
三、北京市党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也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机关服务中心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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