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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按照计划调拨方式购销石油化工产品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4
核心提示:辽地税行〔1998〕28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0-12
辽地税行〔1998〕2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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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抚地税行字[1998]139号《关于石油、化工产品按照计划调拨方式购销石油、化工产品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文中所附的《抚顺石化公司一九九七年一季度资源配置表》和《1997年石油产品分配通知单》是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的,其下发的安排物资供应计划文件作为应税凭证政策依据不足。
    《东北输油管理局原油计量凭证》是计算原油流量的凭证,其本身具备的合同性质不明显,上述凭证在国家税务局对其是否贴花的问题明确以前,暂不贴花。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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