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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北输油管理局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18
核心提示:辽地税行〔1998〕28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0-12
辽地税行〔1998〕2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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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沈地税 [1998]1号《关于东北输油管理局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现就有关业务问题批复如下:
    《东北输油管理局原油计量凭证》是计算原油流量的凭证,对其贴花的政策依据不充分。在国税务总局对其是否贴花的问题明确以前,暂不贴花。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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