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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皖国税函〔2002〕28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6-21
皖国税函〔2002〕2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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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反映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税企双方争议较大。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在流通环节可继续免征增值税;对不属于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如豆粕、糖渣、油饼、骨粉等,在流通环节一律按法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饲料产品流通环节的免税审批由区(县)级国家税务局直接办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免税审批程序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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