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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作废税务登记证件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 京国税函〔2002〕443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函〔2002〕4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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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作废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堵塞漏洞,减少浪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各区县局作废的税务登记证件需上报市局进行审批,未经市局批准,不得自行销毁,各区县局应集中保存,做到表、帐、实物相符;
二、各区县局应将需报批证件的种类、数量填写《作废税务登记证件申请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于每年10月份上报市局征管处票证管理中心,经市局核实无误批准后,由各区县局自行监督销毁;
三、2002年7月份以后“税务登记证月报表”中的“本月作废”栏不填写数字,待市局批准后,方可在报表上核销。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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