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236
核心提示:赣国税发〔2002〕1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6-20
赣国税发〔2002〕134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6-20
|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2〕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对“四证”〖JP6〗(《〖JP〗消防安全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齐全的个体加油站,应按文件要求给予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个体加油站的新税务登记代码的前6位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如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划代码的,按省局金税工程给各地的行政区划码为代码;后9位组织机构代码由各地加油站业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办理并领取。
三、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加油站,其变更税务登记后,主管税务机关相应变更其一般纳税人登记;暂时没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加油站,先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待认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再作相应变更一般纳税人登记。
四、各级国税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格收费标准和收费纪律,做好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确保6月30日前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