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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京财农[1998]113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9-21
京财农[1998]11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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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33号)转发给你们,有关屠宰税的征收工作,请按《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重庆、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18号),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收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农业税稳定负担的政策,不得擅自调增农业税负担。农业税计税价格要随粮食定购价格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折征代金的地方,更要注意粮食结算价格的变化,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要严格执行农业税减免政策规定,及时掌握农业生产及受灾情况,继续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社会减免、贫困减免工作。要切实将减免款落实到应享受减免待遇的纳税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切实把农业税减免工作落到实处,让农民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农业特产税要严格按照农业特产品应税产品实际计税收入计算征收。对农业特产品应税实际计税收入有帐可查的,要采取查帐征收的征收方式;对无帐可查的,可实行核定征收等多种征收方式。无论实行何种征收方式,都要在做好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并于收获季节征税时对所定计税收入再进行认真核实,遇有自然灾害和市价偏低,要给予适当调减,切实做到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严禁按人头或地亩平摊税款,不得对没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经营和没有农业特产收入的征税。对利用农业税计税土地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其农业税应征税额大于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的,征收农业税;其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大于农业税应征税额的,征收农业特产税,两税不得重复征收。
     三、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严禁按人头、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搞摊派,不得以屠宰税名义搞搭车收费。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缴纳,不得对未收购的应税牲畜预征屠宰税。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追查责任,
     四、各级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规范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要直接对纳税人实行“户交户结”,并向纳税人开具正式的完税凭证,严禁打“白条”,如不能出具正式完税凭证,纳税人有如拒交要严格区分税、费的政策界限,不得借税收名义征收其他费,更不得税、费混征。在征收时要做到一税一票,防止并纠正一票多税、一票又税又费的错误做法,以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税款流失,杜绝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各地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收管理机关要加强领导,向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收工作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要采取多种多样、通俗易懂的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要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倾听农民的呼声,及时、妥善地解决所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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