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调整国、地税征管分工中加强个体、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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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津国税所〔1998〕4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9-08
津国税所〔199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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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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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税局:
按照《关于调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分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国税办联〔1998〕1号)的精神,我市对个体、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分工进行了调整。各区县国税局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市局经调查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无论有证无证(《税务登记证》)均要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按照有关委托代征代扣税款的规定,国税局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包括地税局)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个体工业户按6%征收率、商业户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户也要按照以上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
三、为保证全部个体商业户调低征收率后入库增值税不减少,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其定额要适当进行调整。
四、对无证非固定业户仍可使用《税收定额完税证》征收。
五、要进一步澄清个体工商户的户数,加强管理,杜绝漏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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