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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54
核心提示: 财税〔2002〕8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财税〔2002〕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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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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