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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止强制代理和乱收费的决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1998〕21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7-30
豫国税发〔1998〕2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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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自1995年以来,省局针对一些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强制代理和乱收费等问题,先后多次下发《明传电报》、 《通告》和文件,提出了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脱钩的四条标准和“五不准”的禁令。省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连清同志就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禁止强制代理和乱收费的问题,也曾作过7次重要讲话,三令五申、义正严辞、严格要求,反复强调。但此类问题一直没有得到遏制。一些地方强制代理、行政干预,以查促代、税代不分、 “划地为牢”、行业垄断、区域垄断、滥收费,高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而且,成为国税系统滋生腐败的温床,损害了国税局在社会上的形象。更为严重的是, 已危及到税务代理事业的前途和命运。为此,省局再次对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提出如下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税务机关利用职权强制企业接受代理。
二、不准税务机关将行政职能委托或转移到代理机构。
三、不准税务机关参与税务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
四、不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指定代理机构和代理业
五、不准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合署办公。
六、不准代理机构在办税服务厅(室)设立代理窗口。
七、不准税务机关平调代理机构的资金和财产。
八、不准税务机关从代理机构中索取任何经济利
九、不准在职税务人员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或在代理机构中兼职。
十、不准税务人员为代理机构拉业务。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各级国税局主要领导及代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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