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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8
核心提示:黑国税发〔1998〕1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7-20
黑国税发〔1998〕1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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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此《通知》后,加油站要一律取消“双定”征收税款的方式,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或核定征收。取消“双定”征收方式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具体的控管办法,切实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二、各地要把对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列为我省今年清理漏征管户的重点,摸清底数,掌握税源,切实加强税收征管。
    三、关于税控加油机,原则上由省局向各地推荐和认定,各地自行选用的税控装置必须上报省局批准。
    四、各地在推行加油站税控装置工作中,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搞好对外宣传,对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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