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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2〕338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2〕3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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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公司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和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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