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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3
核心提示:闽国税所〔1998〕06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7-20
闽国税所〔1998〕0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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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BR>

  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BR>通知》(财工字[1998]119号)称:“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BR>供电工程贴费(包括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纳入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BR>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及112号文规定,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BR>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供配电贴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P><P>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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