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41
核心提示:津国税流〔1998〕1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6-23
津国税流〔1998〕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23
 
字体: 【】 【】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凡由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也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