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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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京财税[2002]64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财税[2002]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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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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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年四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司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ОО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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