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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京国税〔1998〕112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8-06-18
京国税〔1998〕11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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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一律由中标企业在财务上作销售并申请退税。
  二、外国企业中标、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国内企业的,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在办理退税时,应提供中标证明复印件、与中标人签订的分包合同、招标单位对中标证明复印件和分包合同的验证证明以及其他退税凭证。
  三、中标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比照京国税[1997]168号。
  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范围,除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包括联合国儿童发展基金。
  五、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实行计算机管理。
  1.出口申报按“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内容填写。
  2.商品代码、退税率依照海关商品码库。
  3.进货申报、出口申报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数量应一致,“备注”栏填写“zb”。
199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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