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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结合集中换发自行车新牌证工作一并征收自行车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4
核心提示: 交车字[2002]20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交车字[2002]20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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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交通支、大队: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换发自行车新牌证。为加大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力度,结合集中换发自行车新牌证工作,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人员进驻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设立的换牌工作站,一并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地税局在交通支、大队设立的每个换牌工作站配备2名征税人员,负责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和查验工作。其办公场所由当地交通支、大队提供。具体事宜由各区县地税局与当地交通支、大队协商。
    二、区县地税局承担部分租换牌工作场所费用,承担的具体数额为:每个换牌工作站2万元。上述费用由区县地税局直接划拨到当地交通支、大队。
    三、交通支、大队要将此费用用于租用换牌场所、购置办公用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换牌工作将分段实施,4月1日起先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城区开始启动。从6月1日起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4个区换发,然后在远郊区换发。全市共设换牌工作站180个。四个城区换牌工作站名单附后,其它区县换牌工作站地址确定后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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