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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两个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征管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京地税二[1998]26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6-15
京地税二[1998]2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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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严格对北方节能住宅项目的审核,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1998年6月5日印发了《关于启用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北方节能住宅工程审核专用章的通知》(京建办[1998]95号),将在经审核符合节能建筑标准的住宅项目图纸上统一加盖“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北方节能住宅工程审核专用章”。
     为了方便纳税人,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于1998年4月7日印发了《关于委托各区县节能墙改办办理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手续的通知》(京建节墙办字[1998]1号),委托各区县节能墙改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办理北方节能住宅项目的设计审核手续。
     现将上述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严格审核北方节能住宅项目的申报资料,按规定核定其适用税率,搞好住宅项目征管。
     附件:1、《关于启用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北方节能住宅工程审核专用章的通知》
     2、《关于委托各区县节能墙改办办理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手续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启用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北方节能住宅工程审核专用章的通知
     京建办[1998]95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北方节能住宅工程审核专用章,从即日起启用。今后凡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DBJ01—602—97)地方标准的节能住宅,外墙不使用实心粘土砖者,经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并在设计施工图纸上加盖此章后,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为0%。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北方节能住宅工程审核专用章”印模

    
     一九九八年四月九日

   
     关于委托各区县节能墙改办办理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手续的通知
     京建节墙办字[1998]1号

   
     各区、县节能墙改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签发的京地税二[1998]124号《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实施,为方便各建设(开发)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现委托你们依照“办法”办理你们所辖范围内的工程手续。
     特此通知。

    
     1998年4月6日

    
     关于启用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北方节能住宅工程审核专用章的通知
     京建办[1998]95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北方节能住宅工程审核专用章,从即日起启用。今后凡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DBJ01—602—97)地方标准的节能住宅,外墙不使用实心粘土砖者,经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并在设计施工图纸上加盖此章后,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为0%。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北方节能住宅工程审核专用章”印模

一九九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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