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06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2〕46号
 

京国税发〔2002〕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2-21
 
字体: 【】 【】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实施意见》(京国税发[2002]42号)和《关于加油机税控改造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109号)的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2月21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