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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90
核心提示: 冀国税发〔2002〕27号 条款失效成文
 
冀国税发〔2002〕2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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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的当月15日内,到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中的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的审核职责,由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退税机关负责履行。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开展的进料加工业务,由于出口退税计算机软件有待完善,在目前手工操作的情况下,暂采用“购进法”进行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
三、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使用的各种申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
四、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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