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6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2002〕79号 全文有效成文
 
鲁国税函〔2002〕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2-20
 
字体: 【】 【】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5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