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使用二期网络版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57
核心提示:冀国税发〔2001〕1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8-21
冀国税发〔2001〕1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8-21
 
字体: 【】 【】 【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进一步加大计算机审核审批出口退税的工作力度,尽可能减少手工操作,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使用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489号)规定,现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使用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软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1月1日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必须使用总局统一编制的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软件审核审批出口退税。为确保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软件的顺利运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建立健全出口退税管理机构,选调熟悉退税业务和计算机网络相关知识的人员,尽快充实出口退税管理队伍,以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
  二、实行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以后,省局为各市局统一配发的专用设备(包括服务器、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等)及各市局配备的出口退税专用设备,要在确保设备到位的同时,必须按规定投入使用,以保证二期网络版软件的顺利运行。在机构改革中,无论机构人员如何调整,省、市局配发的专用设备应由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对将专用设备挪作其他用途,影响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省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鉴于使用二期网络版软件只需县(市)、区局和市局退税分局两极审核审批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为减少审核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退税进度,根据总局有关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退税审批,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审核后,直接上报各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和退库。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