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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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赣国税函〔2002〕38号 全文有效成文
赣国税函〔20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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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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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按照国家计委核定的价格向用户收取的用于日常技术维护的一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为非应税劳务,在财务上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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