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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济南市中医医院所属中医药治疗保健康复中心取得的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鲁地税函[2001]28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8-14
鲁地税函[2001]2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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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济南市中医医院所属中医药治疗保健康复中心取得的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济地税发[2001]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规定:“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相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因此,济南市中医医院所属中医药治疗保健康复中心所提供的沐浴、洗脚、音乐茶座和面部美容、美发业务,不属于医疗服务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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