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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产权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 京地税营[2002]2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地税营[2002]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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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的精神,现就北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发生产权交易交易行为后,应按照现行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产权交易机构,向产权交易当事人收取手续费后,应照章纳税。
     三、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代产权交易当事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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