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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盟专家来华讲学取得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 京地税个[2002]1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地税个[2002]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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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盟专家来华讲学取得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盟专家来华讲学取得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99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请为中国残联与欧盟合作项目欧方专家免交个人所得税的报告》(残联计财〔2001〕139号)称,为促进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发展,2000年10月,欧盟委员会与我国开展合作,建立“促进中国残疾人经济社会生活权利——残疾人教育与职业培训项目”,项目期限为2年。根据该项目,欧盟委员会将向我国残疾人联合会无偿提供980000欧元的援助,用于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并负责邀请欧盟成员国的专家来华讲学,专家的费用从援助款中支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希望对这些来华讲学的欧盟专家,从援助款中支付其来华费用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九)项第4款的规定,同意对欧盟委员会派往我国为履行上述项目而从援助款中取得的费用,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请你局遵照执行,并开具相应的税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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