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程序和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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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企[2001]39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8-06
京地税企[2001]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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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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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0号)精神,做好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开办企业的免税和管理工作,现将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和年检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格认证办法
(一)认证程序
1.企业开办后,凡安置进京后首次就业原在外为干部、工人或无业的随军家属达60%以上(含60%)的,可以申请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
2.申请资格认证的企业向市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填写盖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发表部门。
3.市地税局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地税部门联合对其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办企业,由各审查部门在《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4.凡通过市、区县地税部门审批的新办安置随军家属企业持《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到企业所在区、县地税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享受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认证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的申请书;
2.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
3.从业人员花名册;
4.进京申请表复印件;
5.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部分材料样式附后)
(三)对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证明的同时需提供区县双拥办公室核实后的审核意见。
二、年检管理办法
(一)年检的范围
凡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随军家属企业按此办法接受主管地税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当年新认证的企业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凡年检合格的并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二)年检认证的的主要内容
1.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达到规定的比例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2.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能正确核算盈亏;
4.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5.接受地税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三)年检的时间安排
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的年检工作于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
(四)年检的工作程序
1.首先由企业对照年检的内容进行自检,填写《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年检报告书》(格式附后)一式二份,并同时将所需下列材料一并报主管地税部门审核:
(1)《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安置人员名单及证明;
(6)财务决算;
(7)需要的其他材料。
2.其次,由主管地税部门进行审查。
(五) 年检的方式
年检审核采用现场检查与审核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的企业原则上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后一年。
凡经年检合格的企业,主管地税部门在《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年检报告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每年年检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由区县地税部门将年检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安置随军家属企业情况统计表》(格式附后),报市局。
市局将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收回《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并取消减免税资格。
(六)年检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部门暂缓办理手续,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并清缴享受的减免税款的处罚。
1.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2.隐瞒安置人员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3.涂改、伪造、租借、转让《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的。
4.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三、年检认证的要求
(一)各区县税务部门要将年检认证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并处理好年度检查与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的关系。年度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证工作随时进行。
(二)要充分认识年度检查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加强领导,成立年检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对年度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为企业办实事的工作,各地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原则,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年检认证制度。
(四)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开展年度检查时,要确保年度检查工作的质量。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要坚持检查标准,严格按要求办事,同时,要注意简化手续,方便企业。
四、本《通知》下发后,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市局。
附件1:
书写认证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申请书格式及要点
抬头:市、区、县地税部门
内容:介绍申请单位的开办时间、组织形式、从业人员及构成情况、安置随军家属人员比例等情况
依据: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0号)和本《通知》。
落款:企业全称并盖章
附件2:
编号[ ]号
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
市地税局制
填写说明
1、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市、区县地税部门、企业各存一份;
2、从业人员构成合计应为企业全部人员,分项明细应根据其来源的身份分别填写;
3、各项情况如实、详细填写,字迹清晰、工整。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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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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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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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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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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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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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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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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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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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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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情况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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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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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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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生产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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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面积
|
自
有
|
租
用
|
自
有
|
租
用
|
自
有
|
租
用
|
自
有
|
租
用
|
|
|
|
|
|
|
|
|
从业
人员
构成
(人)
|
安置
随军
家属
的比
例
|
从业人员合计
|
安置
人员
合计
|
其 中
|
其他
|
原在外为干部的随军家属
|
原在外为工人的随军家属
|
原在外无业的随军家属
|
人
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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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区
县审
地批
税意
部见
门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审
地批
税意
部见
门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从业人员花名册
附件4:
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年检报告书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经济性质
核算形式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填报日期
填 写 说 明
1.报告书由企业填写一式二份,经签署意见后,报税务部门一份;
2.填写的各项指标均指上年末实际完成情况;
3.企业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可在相应的项目后注明或另纸说明;
4.各项情况需如实填写,字迹清晰、工整。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营业执照字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字号
开业时间:
注册资金:
税务主管机关:
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所属行业:
经营项目:
其中:主营:
兼营: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上缴税金(不包括所得税):
实现利润:
应纳税所得额
应缴所得税:
减免所得税:
实缴所得税:
税后利润:
二、人员安置情况
现有从业人员总数:
其中:安置人员:
占从业人员比例:
安置在外为干部的随军家属:
安置在外为工人的随军家属:
安置在外无业的随军家属:
工资分配形式:
职工年人均收入:
三、减免所得税金管理使用情况
是否单独列帐反映:
使用情况
用于扩大再生产:
用于技术改造: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其他:
企业自检结论:
(章)
年 月 日
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年度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年检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企 业 户 数
|
安 置 随 军
家 属 情 况
|
减免税
情 况
|
减 免 税
使 用 情 况
|
经 济
指 标
|
合
计
|
合
格
|
比例
|
不合格
|
比例
|
安置在外为干部的
|
安置在外为工人的
|
安置在外无业的
|
免
营
业
税
|
免企业所得税
|
合计
|
扩大再生产
|
补充流动资金
|
技术改造
|
其
他
|
收入
|
实现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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