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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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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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区、县技术监督局,各计量检定机构、各加油机、计价器生产企业及销售使用单位:
为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现将国税发(2000)198号《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知”的通知》及贯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各加油机、计价器使用单位自通告下发即日起,对新投入使用的加油机和出租汽车计价器必须安装使用税控加油机或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 2、计量检定机构自通知下发即日起对新投入使用的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不予进行检定。 3、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并于2001年9月1日前携带《制造计量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4、在用加油机税控改造有关规定将由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 5、出租汽车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据有关税收法规另行规定。 2001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