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涉税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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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厦国税发〔2002〕1号 全文有效成文
厦国税发〔2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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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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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区局:
为贯彻新征管法和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0]131号)和〈〈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的要求,市局于2001年12月12日召开专题会议,经研究,作出如下决定,请各直属局、区局遵照执行。
一、于本文发文之日起废止下列涉税文件或其中部分条款: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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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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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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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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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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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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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流[199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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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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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部分:“对于平销之外的其他进销倒挂业务行为,亦比照本办法执行,即在销售实现时,以进销倒挂的金额乘以适用税率冲减当期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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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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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厦门市增值税纳税人货物进出仓凭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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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流[1999]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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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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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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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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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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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流[1999]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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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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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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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税发[1995]015号文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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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2002年1月1 日起,下列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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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年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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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发[20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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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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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一款中“年审认定管理单位要书面告知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相关事项,对通知后仍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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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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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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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流[199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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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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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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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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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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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1997]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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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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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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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厦国税[2000]105号文第五条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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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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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征[1998]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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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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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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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征管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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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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